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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倒,根据新印发的《潍坊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文件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退休人员医疗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为不满70周岁的按5%、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按5%。

如果参保人没有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那么不管是门诊费用还是其他费用,都必须自行承担,无法报销。

缴费年限的设定:医保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前必须缴纳的最低年限。在山东潍坊,这一年限根据当地社会保险政策而定,可能会根据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如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等)有所不同。

个人买社保缴费金额=个人社保缴费比例×个人社保缴费基数;潍坊202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平均基数为5449元/月,最高基数为16346元/月,最低基数为3269元/月。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1、保险范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通常涵盖员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手术、门诊、特殊药品费用等。一些企业还会对某些特定疾病,如癌症、重病等提供额外的保障。

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企业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的待遇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疗费负担。

3、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企业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的待遇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疗费负担。

4、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5、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报销的费用范围如下:个人账户没有方法支付剩下余额的时,可以使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治疗重大疾病的时候,所花费的医药费,以及个人支付的医药费,可以使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进行报销。

6、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由企业自主举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

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补充医疗保险)由劳动部门承担,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出现不足支付时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

1、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企业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的待遇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疗费负担。

2、第四十条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按照下列办法支付:(一)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3、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企业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的待遇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疗费负担。

4、一般情况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有: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5、根据上述规定,对符合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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