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制度法理(医疗保险的法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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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困难国有企业职工全额负担养老医保费用的法理依据
国家只规定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五险,并没有对一金有强制规定。根据《劳动法》第70条规定,社会保险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五个项目。
用人单位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一类医院转省外就医,收费标准的起征点是600。医保的报销比例是百分之五十五。一个保险年度多次住院的,第一次、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由个人负担。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支付。一个保险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
综合各地立法,大致有三种模式:其一,没有规定,只有丧葬费和抚恤金两项;其二,有生活困难补助项目,有养老保险的,由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其三,有生活困难补助项目,但只能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并没有规定医保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由谁承担,但根据法理来说,应该是用人单位承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符合工伤规定的诊疗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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