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的一个案例,意外保险的一个案例有哪些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意外保险的一个案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意外保险的一个案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人身意外险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一:刘辉于1997年12月5日为其岳父李富国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险15份,受益人是李某6岁的外孙刘华(刘辉之子),保险费由刘辉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998年,9月21日,刘辉与被保险人的女儿李芳离婚。刘华由李芳抚养。
离婚后,刘辉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1999年2月,李富国病故,刘辉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与此同时,李芳也提出了申请,并摆出了下列理由: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又是她的儿子,并由她抚养。刘辉自与她离婚后,与她们家没有任何的联系,这笔保险金应由她作为监护人领取。
保险公司认为此合同由于投保人后来对被保险人已无可保利益,合同无效。请问:该合同是否依旧有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款?赔款的话应该赔给谁?
答案:(1)这份保险合同有效。理由如下:刘辉具有投保人的资格,可以作为该合同的当事人。《保险法》第十二条中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从本案来看,刘辉在投保时与其岳父的关系,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有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即对其岳父是有保险利益的。虽然,刘辉后来离了婚,与其前妻之父不再有赡养关系,但刘辉征得被保险人李富国同意,可以继续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因此.这份保险合同在离婚后继续有效。
(2)刘辉完全履行了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刘辉签定了合同,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期交纳保费,尽管保险期间婚姻关系发生了变化,导致了亲属关系的改变,但其义务的履行从未间断,直至被保险人病故。刘辉既然履行了义务,保险公司也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即给付保险金。
(3)这笔保险金应给刘华。刘华是被指定为这笔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只有他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虽然刘华是保险金的合法所有人,但是因其未满10周岁,属民法中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其监护人保管。
以下是两个人身意外险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一:老人登山意外死亡
老人在海拔3500多米的栈道上倒地,最终不幸离世。家属认为,景区没尽到安全告知义务,且在3500米海拔的地方未设医疗救助站点,因救助不及时导致老人死亡,将景区告上法庭索赔79万余元。
答案:该案件一审判景区承担10%责任。该老人患有冠心病,应当能预见自己是否可以登高海拔的雪山,而且监控显示,老人是慢慢倒地的,作为老人的家属,也没有尽到照顾好的义务。对于景区来说,救助存在一定的瑕疵,认定景区承担10%的责任,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即赔偿5.4万余元。总的来说,该案件并非属于意外事故,老人之所以死亡主要原因还是来自于自身原因,况且明知有冠心病还要登海拔高的雪山是不明智的选择;对于景区来说,在救助方面也存在着一些过时与疏忽,因此最后会按旅行社意外责任险来进行赔付。
案例二:景区游玩,喂食猕猴时不慎摔伤
女子景区游玩,喂食猕猴时不慎摔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此案件结果是景区承担法定赔偿责任。
答案:按照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因景区不能证明孙某故意挑逗猕猴受伤,也未能证明孙某在喂食猕猴中存在重大过失,虽然景区设有警示标牌,但并不能免除景区的法定赔偿责任,因此应对该女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两个人身意外险案例分析及答案。在购买人身意外险时,需要了解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和条件,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意外保险的一个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意外保险的一个案例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