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被垄断,车险市场垄断竞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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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霸王条款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保险公司的逐利性
该原因是产生“霸王条款”的经济根源。经营者的逐利性是他们的一个本质特征。保险公司作为经营者,他们利用一切機会,特别是制定合同条款的机会,尽可能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甚至不惜以各种手段损害经济活动相对人的利益。
(二)保险人的强势地位
我国目前仍有大量垄断行业,利用垄断地位和信息资源不对称的优势,迫使消费者接受垄断条款。对一些经营者来说,他们仍然保持着传统的模式,即计划经济经营模式。保险公司不把消费者视为平等的主体,一味的认为自己的地位高于消费者,想要从消费者身边谋取更大的利益。
保险人依据自身行业的特殊性总是占据着强势地位,并以其强大的经济优势,拒绝被保险人变更其预先制定的正式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和条件。这种情况的出现就为保险人拟定“霸王条款”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三)保险消费者主张免责条款无效的举证困难
现如今,定型化合同即格式合同的出现,虽然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并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成本,但是也使得保险合同中“霸王条款”的产生提供了契机。
为了主张免责条款的无效性,必须证明保险人没有做到如实告知义务。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这在实践中,其实是很难做到的。对与保险消费者来说,举证并不是容易的,可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不利于保险消费者正常的生活。也正是基于此,保险人凭借保险消费者这种心理,使自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利益也得到了最大化,更使得原有的立法目的得到了扭曲,很难保证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四)公众法律意识淡薄、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不强、社会普法力度深度不够、法律不健全
若要形成法律意识,不仅需要国家大力进行普法宣传活动,更需要公众凭借自己的努力,对自身的权益有很强的保护意识。否则只能继续让一些不良企业逃脱了对法律对他们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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