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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答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

1、本案是诈骗性质的问题——因为合同的标的是镀锌铁皮50吨,而实际装的是旧铁桶,铁桶内装的不是镀锌铁皮而是污水,卖方提走该批货款,买方派人去香港向卖方公司索赔时,早已人去楼空——因此,这是典型的诈骗案。

2、案例:1997年,我国WK外贸公司向香港出口罐头一批共500箱,按照CIF HONGKONG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

3、分析:1)的情况下是欺骗性质的问题 - 因为作为合约标的为50万吨的镀锌铁实际加载的旧铁桶,铁桶建镀锌铁皮,但污水,卖方撤回批准购买价格,买方派人去香港向卖方公司称,已经空了 - 这是一个典型的骗局。

4、运费=2316 x 850 x(1+10%)=21800.46美元 CIF=CFR+保险费=CFR+CIFx110%x(1%+0.03%),则CIF=CFR/(1-110%(1%+0.03%)=22402美元,即在不影响我外汇净收入前提下的CIF价为22402美元。

5、首先我们可以肯定,货物是被海水浸湿造成损失,不是因其他的因数造成的,次数与保险 范围内的责任。初审法院否定海水损毁是错误的。因此保险人首先要对被保险人,按照保险 协议的规定作出赔偿。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或受让人。

买方应当在货到后经检验发现有少数包装不良之时,就赶紧与相关责任方交涉,并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

第一个案例分析:CFR术语下,出口商(卖方)负责办理租船订舱,装船作业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买方无权干涉(但买方可在买卖合同中事先与卖方协商)本案例中卖方“因出口量大一时租不到足够的舱位,需分3次装运。

会导致买方拒收整批货物或要求补交湖蓝色自行车并赔偿损失 不能。因为FOB术语下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在本案例中,外包装破裂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在甲板上摔破的,因而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

但是从法律的观点来看,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是两个不同的各自独立的文件,贸易合同是约束买卖双方的法律文件,而信用证是约束开证行和受益人及其他当事人(如议付行、保兑行等)的法律文件。

而银行也只会在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情况下付款。通过分析此案例,学生对跟单信用证有了清晰的理解和认识,知道了如何在国际贸易业务的货款结算中正确地使用信用证,也知道了合同条款的执行是相当严格和重要的。

请教达人,关于国际货运风险与保险的案例分析。thanks.

1、.2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保险标的之损失:1.2.1 共同海损的牺牲;1.2.2 抛货。根据这个上面说得各种承保风险中你发现了吧,不含概自然灾害引起的风险,所以你投保C险,A船货是不能向保险人索赔的,B船可以。

2、分析:1)的情况下是欺骗性质的问题 - 因为作为合约标的为50万吨的镀锌铁实际加载的旧铁桶,铁桶建镀锌铁皮,但污水,卖方撤回批准购买价格,买方派人去香港向卖方公司称,已经空了 - 这是一个典型的骗局。

3、[案例分析]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按CIF条件成交,卖方必须自费洽租船舶,并在约定期限内将其出售的货物装上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舶,且向买方提交有关单据,以履行其交货义务。因此,签订CIF合同时,卖方不能只考虑货源,同时还应考虑船源情况。

4、比如,在FOB、CFR条件下。海运货物保险由买方办理,买卖双方风险、责任划分均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5、赔付一个月后,平安保险公司把中外运陕西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运人中外运陕西公司赔付平安保险公司230万元。

6、【案例分析】本案选用CFR贸易术语分析 买卖双方签订的对口合同对货物的交货条件采用CFR方式,适用于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FOB保险公司拒赔偿

保险公司拒绝买方索赔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对货物不具备保险利益,虽然他也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合法的持有人,但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其索赔。

保险公司未按保险合同约定拒绝赔偿,可以向保监会进行投诉,也可以对保险公司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简述理由:FOB贸易方式下,由买方投保,也就是说,保险单在买方处。FOB贸易方式下,买卖双方风险、责任划分的界限是装运港的船弦。

因为保险自货物进入发货人码头仓库才开始生效。

货运代理案例分析:出口香港罐头保险索赔案

案例:1997年,我国WK外贸公司向香港出口罐头一批共500箱,按照CIF HONGKONG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

保险索赔案例:1997年,我国WK外贸公司向香港出口罐头一批共500箱,按照CIF HONGKONG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

分析:1)本案是诈骗性质的问题——因为合同的标的是镀锌铁皮50吨,而实际装的是旧铁桶,铁桶内装的不是镀锌铁皮而是污水,卖方提走该批货款,买方派人去香港向卖方公司索赔时,早已人去楼空——因此,这是典型的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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