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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再保险的权利属于

1、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再保险的权利属于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再保险的权利属于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

监管的职能及目标保险监管,通常是指国家保险监管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保险机构及其活动进行强制性的监督与管理。就监管体系来讲,国家对保险机构的监管是最高层次的刚性监督形式。经国务院批准,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北京成立。

核心内容: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对外贸易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以其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种类相应分为四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邮包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内容包括条款、涉及损失以及程序。

属于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应对策略。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保险单是保险合同存在的证明。保险合同一经订立,订约双方均应按照合同条件,亦即保险单中各项保险条款的规定来履行义务、享受权利。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这种保险主要针对对外贸易中涉及的货物运输风险,包括海洋运输、陆上运输、航空运输和邮包运输等多种方式。保险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对各种潜在的风险,如货物损失、破损、丢失等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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