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股票暂行办法_保险投资股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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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业务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依据各自职责对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业务实施检查。中国保监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情况进行检查。
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达到该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的30%。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的具体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运用自有资金进行股票投资。
投资银行股权转为流通股的,投资成本计入股票投资的余额,按照《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超过股票投资比例规定的,一般投资在规定期限内逐步调整并达到规定要求,重大投资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保险资金运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有着严格地规定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防范风险,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该《办法》分总则、资金运用形式、决策运行机制、风险管控、监督管理、附则6章70条,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防范风险,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该《办法》分总则、资金运用形式、决策运行机制、风险管控、监督管理、附则6章70条,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保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10日中国保监会第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月24日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报案: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以便保险公司及时处理。报案时,投保人需要准备相关的证件和保险单,以便保险公司进行审核。
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维护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而新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欲将保险资管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范围调整为:符合监管规定的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以及债权收益权等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4、第七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遵守境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遵守境外的相关法律和规定。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政策,并依法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5、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6、第十九条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应当聘请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专业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制定有效的投资方案、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并通过科学的交易结构和完善的合约安排,控制投资管理和运营风险。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运作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实现保险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境内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限于投资香港市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防范风险,保障被保险人以及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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