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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于2009年9月25日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等八部规章的决定》第2次修订。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2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企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利用自身主业与保险的相关便利性,依法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企业。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业务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达到该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的30%。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的具体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运用自有资金进行股票投资。

3、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依据各自职责对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业务实施检查。中国保监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情况进行检查。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分支机构是指由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在其授权范围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分公司和营业部。第六条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七)拟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制度完善,并与中国保险监管机构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机构管理

1、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发起人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应有相应的发起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为2-200人。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3、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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