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报投资型保险处理,漏报项目是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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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事项漏报瞒报界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漏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
(二)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三)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
(四)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的;
(五)存在其他漏报情形的。
个人事项,无关紧要的项目,未报,界定为漏报。很重要的事项,未报。界定为瞒报。道理很简单,个人重大事项,终身难忘掉。如:何时何地因什么原因受过处分、何时何地因什么罪判刑……。
这些对自己不利的项目,该报未报,本身就是瞒报。对自己无关紧要的项目,报与不报影响不大,应该是漏报。
漏报与瞒报的认定问题,应从行为本质准确把握。
漏报与瞒报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不报告、未报告、不如实报告、不及时报告,但两者在主观方面有本质区别,这也是区分两者的关键因素。
漏报是应报而遗漏报告,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反映出报告人对报告工作的不认真。
瞒报是应报而隐瞒不报,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知道应当报告或应当知道应报告而不报告,反映出报告人对党不忠诚、不老实。
个人事项漏报属过失责任,而瞒报也是故意为之,这两种责任界定是有组织来定夺的,所以,领导干部年底申报一定要仔细认真,不能马虎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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