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多边投资保险机制相比较(多边投资机构承保的险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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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多边投资保险机制相比较,国家投资保险制度有什么局限性?
【答案】:①各国官办的投资保险机构既受本国政府的控制,又受本国法律的约束,还要受当局现实政治需要的消极影响。②各国官办的投资保险机构对投保人或投保公司股东的国籍往往设有限制性规定,以致在不同国家的投资者共同参加同一项目投资的场合,就会产生投保人不合格的问题。
由于国家投资保险制度的局限性,跨国投资常常面临担保难题。然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的出现为这一市场空白提供了填补可能。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国内一般的保险制度还是有本质上的不同的。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一个国际组织,承保的是成员国公民向另一发展中成员国的投资,目的是为了鼓励资金向发展中国家流动,该组织有其自己的承保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
在单边投资保险制度下,由投资者所在国家单独制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设立保险机构,并不要求投资接受国确认或缔结双边协定,从而属于国内法调整范围。双边投资保险制度以对外投资国与投资接受国共同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为前提,它要求投资接受国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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