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国外保险代理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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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权是什么意思
代位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简言之,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一种权利。代位权的标的不是债务人的现有财产,而是债务人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权利。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简言之,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一种权利。
代位权,顾名思义就是代别人的位置来行使权利,就拿代位继承权来说,爷爷死了,爸爸有继承权,爸爸要是也死了那么就由儿子来地位继承。
所谓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也许由开篇引的“三角债”问题大家会很自然地把代位权归于债权的范围内。但事实上,关于代位权的范围和定性学界是存在广泛争论的。
代位权属于一种债权保全方式,是指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首次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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